(五)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涉及产业布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有政策衔接等因素 , 项目具体转让要求需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 , 且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 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
《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 ,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结合本市工作实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
二、政策依据
2021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 , 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 ,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 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 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并变更土地用途 , 不补缴土地价款 , 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2021年9月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出台 , 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 ,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 。
2021年11月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出台 , 指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 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 ,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 , 科学布局房源 ,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
2022年8月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9号)出台 , 第三条第(二)款明确 ,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渠道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部分 。
(一)适用范围 。明确已通过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 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来源或证明文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
(二)申报条件 。在门槛标准上设置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等准入条件 。同时明确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未完成闲置土地后续处置的闲置土地、未按监管协议履约的土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十年的、具有严重污染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设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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