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通知政策解读( 五 )


(六)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经项目认定后非居住用地转居住用地、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优惠 , 原则上不允许转让 。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 , 需整体转让并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 , 报属地区政府批准;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 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
(七)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让时购买价如何确定?
答: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让的 , 市、区政府指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价包含土地购买价和建筑物购买价两部分:其中 , 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 , 土地购买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 , 土地购买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 。建筑物购买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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