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价是在招投标历程中,中标者在中标之后,招投标两方以法令形式来约定的一种工程价款[3] 。简略来说,即是条约价款一旦两方签订之后就生成法令效力,它在整个工程承包条约中占有重要职位地方,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条款,我们知道条约价是由招投标两方协商约定形成的,可是,条约价的泉源和依据必需要切合科学性、公正性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其和工程实际造价相差甚远,在对条约的推行上有很大阻碍,这样也就丧失了条约的约束性作用 。在条约中还存在有另一种状况,即是条约两方在协商拟定某一工程价款时,在此价款基础上来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来明确条约价,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基于此,就需要从多方面思量,对条约价的公正设定举行阐述,它的公正设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中标价中并不包含有材料价钱差以及暂定项目部门(中标价1),在中标价中相敷衍结算价来说,它的精确性和牢固性很强;二是中标价中材料的价钱差和暂定项目部门(中标价2),相敷衍结算价来说会有必然的可变性特征,中标价1和中标价2两者相互联合构成一个较为公正的条约价,基于此,把材料价钱差和暂定项目的价款接纳条约形式来举行牢固,这种形式不光不切合市场经济纪律,并且也是不公正的[4] 。可是,这样做照旧具有必然现实意义的,因为这一部门一旦不将其纳入到条约价中,就会造成条约价的构成不公正,并且还会导致电力工程在举行历程中的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价的形成不具备足够的参考依据,甚至于孕育发生经济上的纠纷 。
三、结算价确定的公正性
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招投标活动的结算价是工程竣工之后依据原有施工图纸的预算,同时融合增补修改预算所形成的工程价款 。在举行招投标历程中,所形成的投标预算即是参考施工图纸预算而形成的,基于此,在经由考核部门的考核认定之后所形成的中标价和由此形成的条约价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并不存在抵牾,由此可见,经由条约价所构成的结算价是有足够参考依据的,可是,从实质上来讲,其并不得和结算价相等同,因为结算价不光可以回声建造产物的成果,并且还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投标两方的切身经济好处,从这方面来讲,就需要在客观上要求表现出价款的公正性、公正性以及正当性特点,那么由此就可以将结算价分别为四个部门,即:第一,条约价并不包含有材料价差以及暂定项目部门,也即是中标价1,这也是整个结算价主价款部门;第二,在条约价中,材料价差和暂定项目部门,也即是说中标价2,这一部门的价款构成是会受到市场经济材料价钱颠簸影响的,在这种影响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形成可变性价款,可以说这一部门的实际结算已经不再是条约意义上的价款了,它的公正价款只是依据市场实际在原定材料的用量基础长举行的一种价钱调解;第三,在施工历程中所孕育发生的工程变动增减部门,这一增减部门是电力产物生产历程中的一个客观回声,同时也是工程实物的真实面貌;第四,政策性调解部门,这一部门是会受到国度法令法例掩护的,也正是因为此,它才属于是条约之外的部门存在[5] 。这四个部门相互构成的结算价,在漫衍构成上是比力公正公正的,因为结算价的形资原来即是一个庞大性较强的系统,会因为电力产物生产和市场价钱的重复颠簸性难以管理,导致结算价不得超前确立,只能在竣工之后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举行认定 。
四、总结
电力企业作为关连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在现阶段跟着社会各行业对电力能源需求量的不停增大形势下,工程建造量明显增多 。在电力工程建造中,接纳最多的是招投标形式,在招投标要害,中标价、条约价以及结算价三者都属于是工程造价的内容,是工程造价在差别阶段上的外在表现,三者的关连是相互作用相互讨论的,敷衍三者的公正确定,需要思量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含市场经济、定额制定以及地域差异等等,保证其价款设定的通情达理,从而使工程造价更能回声出电力工程建造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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