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处罚由于工程变动引起价款索赔时 , 必然要注意对工程变动价款的索赔权利正确驾驭 。首先 , 只有业主或工程师才有权发出变动指令 , 承包商只有完全按照其变动指令完成工程后本事有对工程变动价款的索赔权利 。其次 , 如果承包商按照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指示举行工程变动 , 不管其成果如何 , 都将失去获得此项变动的经济赔偿的权利 , 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
另外 , 在工程实施历程中 , 每每会出现业主、工程师提出口头变动的指示环境 , 这时承包商应实时向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确认函 , 从而获得索赔证据 。
二、条约条款缺陷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造工程承包条约是在工程开始施工前签订的 , 是基于历史履历而对将来环境的预测 , 而工程本身和施工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 , 条约不能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出精确预见和划定 , 条约中会出现一些思量不周的条约条款、缺陷和不够 , 如条约说话不妥 , 说明不清楚 。这些都大概导致在条约推行的历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好处受到损害 , 进而向另一方索赔 。
比喻:由于条约中未对工程中的主要设备――监控设备的看管责任加以明确 , 致使监控设备在布置完毕后的一天晚上由于不明原因的火灾而烧毁 。在没法弄清火灾原因的环境下 , 监控设备布置公司向业主提出赔偿火灾损失的索赔要求 , 理由是按照老例 , 施工现场应由另外的布置单元卖力看管 , 而该布置单元与业主亦有直接条约关连 。
三、对条约明白的差异引起的索赔
只管条约是两方一致的表述 , 是在自愿的条件下配合签订的 。可是由于条约文件十分庞大 , 数量多 , 阐述困难 , 再加上两方的态度、角度差别 , 往往会造成对条约权利和义务的领域、界限等的明白纷歧致 , 最终引起条约争执 。这类争执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更为常见 。主要是由于条约两方来自差另外国度 , 操作差另外语言 , 适用差另外法令体系 , 有差另外工程习惯 , 这些自然会造成条约两方对条约明白的差异 。而这种差异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因如此 ,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 条约条款大多接纳通行的《FIDIC条约条款》 , 以只管即便淘汰或杜绝这一类因明白差别而造成的索赔 。
条约确定的工程目标是以签订条约时的外部条件、工程施工环境和实施方案为基础而提出的 , 即“条约状态” 。在条约推行历程中 , 由于各类滋扰因素的影响 , 往往引起“条约状态”中某些因素的厘革 , 破坏了原“条约状态” 。在新的条件下 , 原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在明白上自然就与“条约状态”下差别 。如:条约划定本工程施工时间为2011年7月―12月 , 由于多种原因 , 工程直到11月才开工 , 不能能在进入冬季前完工 , 工程的条约价自然要思量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没有在原条约的工期和价钱中思量 , 承包商自然不会经由原条约获得相应的赔偿 , 他只能经由索赔要领来增补所造成的损失 。
四、业主不妥行为引起的索赔
修建施工条约划定了当事人两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有时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妥行为:如业主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 未按规定时间供给施工图纸 , 未按规定时间供给业主采购的设备或供给的设备有缺陷 , 监理工程师某些错误指令 ,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举行不公正干预干与干预干与等 。如果这些不妥行为简直给承包商造成施工用度增加或工期延长 , 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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