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

  近年来 , 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 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 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 , 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 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 , 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 , 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 因此 , 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 , 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 , 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 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 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 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 , 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 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 , 而不宜写“欠条” , 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 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 , 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 事实上 , 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如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视为不支付利息 。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 , 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 因此 , 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 , 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 , 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 ,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 , 也不泛亲戚关系 , 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 , 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 ,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 , 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 , 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 , 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 , 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 几个月后 , 张三归还李1万元 , 遂将原借条撕毁 , 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 , 现还欠款 1万元” 。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 , 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 由此产生争议 , 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 , 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 , 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 。 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 ,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 , 但欠条则没有 。 其二 , 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 , 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 , 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 , 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 , 造成文不对题 , 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 , 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 , B向A借了3万元应急 , B打了一个欠条给A , 没有约定还期 , 那么过了两年之后 ,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 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 , 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其根本原因在于 , 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 , 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 , 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 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 两年以后再去主张 , 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 , 同样没有约定借期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 , 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 此时A起诉B , 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 所以虽一字之差 , 却差异重大 , 结果截然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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