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三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 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 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 ,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 ,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 ,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 , 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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