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 五 )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 , 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 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 必须及时申报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 ,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 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 方能排入海域 。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 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 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 , 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 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 , 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 , 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 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 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 ,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 合理选址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 , 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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