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 六 )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 ,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 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 , 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 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保护海洋资源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 , 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 , 不得排放入海 。 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 , 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 ,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 , 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 处置其他工业垃圾 , 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 , 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 , 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 , 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 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 , 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发给许可证后 , 方可倾倒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 , 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 ,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 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 , 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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