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最新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三 )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 。主要包括困难类型的(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
(一)信息比对认定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
(二)量化评估认定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 。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三)学校评审认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四)学校调查认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情况,或通过大数据分析及借助“i厦门APP”上民政部门的自主核对功能查询等核实结果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 。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 。鼓励有条件区、学校运用“量化评估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或通过“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获取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认定并提供信息;厦门市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
(二)个人申请 。高等教育阶段等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申请 。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生可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并由学校在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自助申请的,可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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