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修正( 五 )


(一)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 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六)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三)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编制交接清单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六)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条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 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 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 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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