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三 )


5.自建房、小产权房:斗门区非城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城区学校的,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有学区房产或在城区内有自建房、小产权房(提供已确权房产证或村(居)委员会证明,附监护人名下两年以上的水、电费缴交发票等材料),可视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 。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斗门区教育局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
7.学区内拥有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斗门区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和近半年居住凭证(从2022年10月起始计算水、电费单),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斗门区教育局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
8.有户无房的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及其他有户无房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斗门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统筹安排学位 。
9.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斗门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建筑面积50㎡以下,根据《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执行:
(1)2013年6月1日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完全产权房产,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
(2)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
(3)两套或以上完全产权房产,且均为2013年6月1日后购置,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使用“房户一致”的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位 。
(4)已有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得使用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申请学位 。
10.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代耕农的按本地户籍同等待遇:按《关于印发<斗门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斗府【2015】58号)执行 。
11.市内区外户籍斗门区有证房产学生,以斗门区有证房产地址申请学位 。但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斗门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学位 。
12.5月22日截止报名后入户、购房办证、补报名的:学生本人迁入斗门区户籍时间、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或斗门区户籍学生补报名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22日)后的,由斗门区教育局根据当时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则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否则按最后一批统筹安排学位 。
●第二类 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台籍人员的子女
13.按其自有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
●第三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4.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执行,统筹安排学位 。(见附件1)
15.斗门区高级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及斗门区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及紧缺人才子女: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珠海市斗门区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及紧缺人才子女入学》的通知(斗教【2021】26号)》、《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和紧缺人才子女入学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教【2020】3号)和《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珠斗府办【2017】5号)文件执行 。(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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