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业见习岗位计划申报制度 。就业见习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用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下一年度见习岗位计划人数,并按要求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表》,经审核后,核定最终见习岗位人数 。核定依据以该见习单位近2年来见习学员留用情况,结合岗位质量、企业规模以及日常管理等综合因素,具体留用率核定标准如下:
(1)见习人员留用率>50%的,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岗位人数可在上年度核定的见习岗位人数基础上上浮10%-30%;
(2)30%<见习留用率≤5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
(3)10%≤见习留用率≤3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且对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岗位人数需求数量核减30%-50%;
(4)见习留用率<1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且原则上对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岗位人数需求数量核减50%-80%;持续两年见习留用率小于10%的,取消见习基地备案资质 。
(三)就业见习过程管理制度 。为确保就业见习规范运行,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对就业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合理性、老师配备情况、见习工作台帐、见习成效、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和人身意外险办理情况等 。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中止就业见习协议 。
六、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
(一)见习学员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 。
(二)就业见习单位可按见习学员实际见习时间申报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带教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20元 。
鼓励就业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学员,提前录用见习期内学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见习期不得少于30天),可按见习协议备案期限继续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
七、补贴申报材料
2023年1月1日起,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学员备案、考勤、补贴申报等流程统一使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操作,未及时纳入平台管理的学员不得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学员生活费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学员就业见习协议终(中)止日后30天内,就业见习单位须提供《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生活费发放银行流水账单、考勤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材料经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就业见习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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