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三 )


(二)所在单元(幢、小区)业主表决结果 。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
(五)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应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业主表决结果达到规定要求 , 但方案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 , 还需提供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
(六)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有委托代理人的 , 还需提供相关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区(县、市)住建部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 , 应在5个工作日内 , 向本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 , 发送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 , 要求进行联合审查 。相关部门收到并联审查意见书后 , 应在5个工作日内 , 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住建部门 。
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查意见书 , 明确审查意见 。
加装电梯项目经审查同意后 , 实施主体可依法进场组织项目施工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 , 创造便利条件 , 并落实施工监管 。相关业主应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
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之日起3年内 , 申请人未组织项目施工的 , 该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项目需对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设施设备进行迁移或改造的 , 申请人应按程序向相关权属单位提出申请 , 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相关权属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涉及的管线设备设施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 , 应由该企业负责组织施工 , 并承担全部迁移更新费用 。
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加装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加装电梯的安装 , 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 , 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
安装单位应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 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各地应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等方式 , 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 确保质量安全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 , 并保存完整的监理档案;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 , 应实行旁站监理 。
第十九条加装电梯安装完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 , 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 , 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 , 实施主体应将该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移交至有关管理部门归档 , 并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电梯制造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自然日内 , 向电梯共有人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并提供不少于2年的质量保证服务 。
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共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及其职责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 应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与之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 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取得使用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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