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交付使用后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 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 申请定期检验 , 履行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鼓励相关业主提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储备金 , 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 , 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 。
加装电梯使用管理人职责不明确、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二条加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 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 。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 , 鼓励电梯共有人购买相应保险 , 提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
第二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后 , 所在单元(幢、小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中 , 加装电梯申请人(共有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 应书面告知其他申请人(共有人) ,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 , 明确告知受让人关于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 , 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 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 , 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十五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 , 相关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 相关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有恶意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
第二十八条单一业主多层住宅或叠层别墅加装电梯 , 不可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 其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 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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