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2023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四 )


2.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 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 超过3个月的 , 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 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职工医保不予报销 。
3.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 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 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五、待遇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2023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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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 , 从签约次月起 , 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 , 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 ,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 ,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 ,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 , 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自2023年起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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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 ,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取消封顶线 。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 , 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 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 。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 , 不设起付标准 , 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 , 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 ,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 , 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 。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 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 , 救助比例为65% 。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 , 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起付标准1万元 , 救助比例为50% , 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
六、垫付报销
(一)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 , 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一同申报 。
1.受理审核:以行政村、家庭及专户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 , 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工作站或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报 。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 , 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 , 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 。未及时申报的 , 可参照职工医保垫付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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