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泰山学院招生简章 泰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泰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第三条泰山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及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八条 地址:校本部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邮编 271000
南校区 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邮编 271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
第十二条 2023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我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被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色弱、色盲考生部分专业限报 。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专业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录取规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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