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
(二)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要求执行 。
(三)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现役普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四)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
(五)我县户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县各类高中段学校加分政策按苍教〔2018〕27号文件执行 。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
六、相关规定
(一)特殊类型招生规定 。除特长生和特色生的体育、艺术专门测试、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术科考试可在每年5月中旬进行外,其他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 。不得以任何方式招收“对口生”“直升生”等 。
考生如跨县域被两所及以上学校特长生或特色生招生预录取的,须在6月9日前通过书面方式确定一所;未确定的,视为放弃特长生或特色生录取资格 。
(二)回户籍地录取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所有参加我县高中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 。本市户籍在市内非户籍地就读的学生,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选择的录取地,结合审核结果参加相应录取地录取 。在市外学校就读回温参加高中录取的学生,经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后,方可参加户籍地高中录取 。
(三)市域外学校来温招生规定 。未经省教育厅统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对于违规招录的考生,将一律不予办理被录取的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
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考生,须严格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其他中专类招生须经市教育局同意 。报考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的,由考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在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
(四)县域外学校来我县招生规定 。未经省教育厅统筹、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在我县所招的考生,以及已被我县普通高中在中招管理系统中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
(五)凡高中在校生或就读过高中、办理过高中注册手续者,全日制初中非毕业班学生,均不予录取 。
(六)被录取的新生,须持本人户口簿、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初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即由学校申报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凡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在规定报到之日起2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同意后,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无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各普通高中要审查新生的户口簿、初中学生基本信息表等,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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