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重点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四 )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明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洞、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动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推行条约义务历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
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条约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实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主要是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
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条约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两方又未告竣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举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九十一条※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陈诉后并在条约约定时间内(条约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九十四条 (与九十一条想对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条约约定时间内(条约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解 九十九条※ 总体原则:①当分部门项工程量变动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②当分部门项工程量变动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门,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动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工程耗损量尺度、取费尺度、计费步骤、人工人为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③当分部门项工程量变动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动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
一百零二条 因不能抗力事件(包含自然灾害、天灾、地震、不能预见的不能抗力事件)导致的用度,发、承包两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负担并调解工程价款(这条到场了2010清单计价措施中):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产业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园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布置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负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元卖力,并负担相应用度③承包人的施工呆板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负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园地的须要的管理人员及守卫人员的用度,由发包人负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用度,有发包人负担 。
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解陈诉应由受益方(提出方)在条约约定时间内(条约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条约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解条约价款 。受益方未在条约约定时间内(条约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解陈诉的,视为不涉及条约价款的调解 。
第八节 竣工结算 总原则:是甲乙两方最后签字认可的结算款 。包含:①调解的认可②签证单的认可③工程量是认可④材料单价⑤暂估价的认可⑥索赔时间的认可 。
一百零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体例,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之子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体例人和审核人不得是同一人) 。
一百一十条 暂列金额包含的内容: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解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
一百一十三条※ 主要是要求施工单元承包人的要求比力高,应按条约约定时间,没约定的按下表(国际老例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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