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下商业街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四 )


(三十)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保证管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的;
4.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的;
5.移动、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的;
6.其他可能危及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征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三十一)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造管廊设施的,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线单位利用管廊闲置空间敷设临时管线的,应当以保障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为前提,并与管廊建设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协议 。
(三十二)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废弃管线及时进行处置 。
(三十三)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涉及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应提前通知管线单位派专人做好现场监护 。
四、附则
(三十四)市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管廊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三十五)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力专用隧道参照本办法执行,可委托温州电力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
【温州市地下商业街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三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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