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最新 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 三 )


(三)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 。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随迁子女入学材料主要有: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满半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
(四)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
1.军人子女入学 。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文件执行 。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文件执行 。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 。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6.烈士子女入学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7.其他符合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三、积极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
(二)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责任,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各县(市)听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市区听障及全市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各县(市)、区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
(四)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分别由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
(五)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市行政区内的,其子女由安置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
四、入学程序
(一)持市区户籍、房产、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学 。
1.线上登记、线上录取 。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填报资料(含学位年限登记情况)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直接录取,家长无需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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