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共有产权房配售和供后流转相关问题解答( 二 )


承购人因赠与而获得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转让该共有产权房? 如何界定所获得的其他住房是赠与还是购买的?
如果承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受赠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根据现有规定,并未要求转让已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 。所获得的其他住房是赠与还是购买的,以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注记的转移方式为准 。
如果两夫妻其中一方购买了广州市的共有产权房,在离婚后希望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是否能办理?
我市现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离婚析产未作相关规定,离婚后是否可以把房屋析产给对方,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 。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已经办理房产证后是否可以在房产证名字上添加配偶姓名?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关于“配售签约 。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将相应产权份额分别转移至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名下,共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的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和代持管理机构签订了《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申购人及其配偶(即承购人)为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共有人,办理房产证后无法再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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