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含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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