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批准和公示 。
审核结果确定后 , 由受理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 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公示期内 ,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 , 并公布核实结果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作出审核意见 , 纳入租赁补贴予以保障 。对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 , 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
(五)发放 。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对个人进行发放 。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
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 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材料领取租赁补贴 。
【梅州住房补贴文件 梅州梅县区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 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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