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二)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健康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破坏环境卫生;
(四)除免疫、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配种外,不得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
(五)对犬只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死亡犬只,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进行无害化处理 。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新设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场所 。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前两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
(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
(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相关经验推荐
- 2021年养狗新规温州 2020温州养犬条例十问十答
- 附常见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速公路人工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 11月26日起浙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下调 浙江省新冠核酸检测
- 温州苍南县限制养犬区域是哪里管理 温州苍南县限制养犬区域是哪里
- 温州犬只限养区 温州泰顺县养犬限养区范围一览
-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 2022年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有什么变化?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 哪些人需要办理浙江省的居住信息登记?
- 浙江居住证有什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