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 )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设备、材料等,应当选用先进技术、高效率、低能耗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
市供热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前或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前的已接管供热设施(含阀门);
(三)居民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及非居民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的供热设施由用热建筑所有人维护、管理,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移交经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 。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低于两个采暖季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并提取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
第十九条 凡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经供热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条 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压埋供热管道、井盖;
(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物质;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抛锚、挖掘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动、增设供热管网、标志、仪表等供热设施 。热用户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养护 。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
供热管网新建、更改、维护、抢险等涉及绿化、道路等市政设施,应当恢复原状的,在工程完结后予以恢复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热用户应当配合抢修工作,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加大,热用户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第四章 供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活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供热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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