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保证热源供应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及时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
(四)其它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采暖期向热用户供热;
(二)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
(三)工作人员检查供、用热情况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部门,并通知热用户;
(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六)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
(二)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四)保护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五)非居民热用户应当安装计量仪表、监测系统等设施,确定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其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六)工业蒸汽用户应当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气计划;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纳入城市热网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
新纳入城市热网的热用户要求当年用热的,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8月31日前向供热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纳网条件的,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三十二条 符合分户供暖并且达到室外锁闭要求的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于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非居民热用户恢复用热应当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停热用户每年应当向供热单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生活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
第三十四条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但因下列情形影响正常供热的除外: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不合理,影响用热效果,未按供热单位意见改正的;
(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维护结构不合理的;
(三)热用户因室内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五)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及热源单位出现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
(六)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
第三十五条 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 。
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第三十六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 。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供热保障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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