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二 )


第六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 , 可同时申请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 。
申请岗位补贴时按已取得的最高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对应金额的补贴 , 其他已取得或后续取得证书的各等级补贴不再享受 。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补贴或岗位补贴的 ,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述补差情形外 , 不再给予同一情形补贴的补差 。
第三章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的 ,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 , 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 且未满60周岁;
(三)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 , 按最高学历计算);
(四)取得与所任职岗位相应的岗前培训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的 ,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满10年 , 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 且未满60周岁;
(三)取得与所任职岗位相应的岗前培训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所申请补贴要求年限的劳动合同 。
(二)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卡号 。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15日期间提出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 , 不予受理 。
第四章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按职责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当年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 , 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 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 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请人 。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日 。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 , 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审核结果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市民政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 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属地区民政部门转达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 。市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且在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异议或有公众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 , 由区民政部门核对拟发放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无误后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提交市民政部门汇总 。市民政部门应按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编入次年部门预算 。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申请补贴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保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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