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律师给5年前败诉小伙退了1万,聊聊帮众多明星维权的星权律所( 三 )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由此看来 , 如果吴亦凡的罪名属实 , 那王吉胜可能不算侵犯其名誉权 , 自然有翻案的权利 。
但是王凯律师称 , 吴亦凡告网友的事连带整个行业被骂 。 那个“无辜”的网友除了骂吴亦凡是炮王 , 还虚构吴欠下巨额债务 。 对公众人物进行负面评价没问题 , 虚构事实就是造谣 , 那位网友被判赔偿一点也不冤枉 。
吴亦凡律师给5年前败诉小伙退了1万,聊聊帮众多明星维权的星权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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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 三言财经特意查看了那份判决书 , 判决书中确实写着“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 , 虚构吴某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 , 构成对吴某的诽谤 。 鉴此 , 王某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吴某的诽谤、侮辱 , 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 。
吴亦凡律师给5年前败诉小伙退了1万,聊聊帮众多明星维权的星权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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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 , 即使翻案 , 王吉胜的胜算似乎也不大 。
律所、律师函是不是对明星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作用?
新京报发表《吴亦凡倒了 , 但不要忘记那张状告网友的律师函 , 和曾被判赔3万的网友》称 , 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律师函警告” , 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 , 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
这样的高额索赔 , 看似形成了“杀鸡儆猴”的作用 , 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寒蝉效应”——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
这样的“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方方面面” , 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 , 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 , 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 。 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 。
最后还指出 , 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 。 至少 , 在发律师函之前 , 要看看自己的诉求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 。
那么 , 律师和律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吴亦凡都美竹案”为例 , 此前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律师声明称 , 都美竹发布了大量的关于吴亦凡的不实言论 , 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个人声誉;而现在这些言论已经被警方证实属实 。 那么当初发布律师声明的律所和律师有责任吗?律所、律师函是不是对明星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作用?
有的律师认为这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的 , 如果要承担责任 , 那以后还有律师敢发律师函和律师声明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 , 他确认律师行业已经失去《律师声明》这项业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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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熊律师表示 , 通常律师函会对相关事件或行为进行情况介绍、事实澄清和法律预判 , 具有法律效力 , 能够约束律师函发出者 , 警示律师函接受者 , 但没有责任的最终定夺权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 相反 , 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 , 以造谣带舆论为目标 , 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的 , 相关主体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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