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不良率“稳中有降”背后,南京银行身为原告涉案金额6.71亿( 二 )


二 , 如果借款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无动于衷” , 南京银行将坚持诉讼 。
例如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晓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19年9月2日 , 被告(蒋晓星)与原告(南京银行)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 , 被告向原告贷款200000元 , 贷款期限为36期(月) , 月利率为1.5%(折合年化利率18%) ,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 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年利率27%) 。 截止至2021年1月15日 , 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75755.59元 , 利息17408.19元、罚息2056.37元、复利1565.57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被告蒋晓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借款本金175755.59元 , 并偿付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17408.19元、罚息2056.37元、复利1565.57元 , 以及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 , 以借款本金175755.5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17408.1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复利 。
三 , 如果法院宣判支持南京银行 , 但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 南京银行将向法院申请执行 。
8月19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32篇有关南京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判文书显示 , 由于被申请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人民法院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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