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报市住保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
(四)审核:市房产局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分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耒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建立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四章 分配和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病退军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寡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见义勇为人员、低保户、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房产局应当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分配方案报市住保办备案后实施 。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分配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
有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分配结果产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自建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屋所有权人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房产局批准,分配结果报市住保办备案 。剩余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局调剂分配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统筹考虑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
第二十三条 对实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市住保办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配合资格核查的约定;
(九)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十)其它约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我市城区范围区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维护 。
第二十五条 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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