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耒阳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乡、镇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纳入公共租赁管理的直管公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2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住房补贴 。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为市房产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各乡镇街道、发改、财政、人社、公安、国土、规划、民政、税务、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
建立由监察、房产、公安、人社、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联审机制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第九条 对城区、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以后,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
第十条 租赁补贴标准 。1人户150元/月、2人户180元/月、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城区、乡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乡镇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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