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
一、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
【湖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
二、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 , 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 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 , 其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 由职工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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