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原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待遇改由长护险资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享受院护和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 。因病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 。
13.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护险资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
(四)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未经本人定点医护机构批准到定点医护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
(五)统筹区域外发生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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