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 烟台医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二 )


(2)需要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
(4)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
(5)因各种原因(除精神障碍外)导致重度失智的;
(6)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院护条件的 。
(三)申请巡护
符合长护险待遇准入标准并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
6.长护险待遇支付范围
长护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失智状态的参保职工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分为“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 。
“基础护理费用”主要是指与医疗护理密切相关的护理费用,包括诊疗费、护理费、巡护费等费用 。“日常照护费用”主要是指参保职工发生的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指导、洗发、擦浴等 。
7.长护险服务项目
长护险项目分为基础护理服务和日常照护服务两大类 。基础护理项目包括生命体征监测、血糖监测、口腔护理等30项;日常照护服务包括擦浴、头面部清洁、洗发等18项 。护理对象如需医护机构提供护理计划外项目或超出护理计划服务量之外的服务,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
8.长护险待遇支付比例
经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长护险资金和保障对象按比例分担,个人负担10%,长护险资金负担90% 。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个人不负担照护费用 。
9.长护险待遇支付标准
长护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限额支付与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 。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不支付给个人 。
(一)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
(1)专护和院护
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 。每床日包干标准为:专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慢性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院护: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
(2)巡护
巡护的 “基础护理费用 ”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统筹支付限额为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人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
(二)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
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450元/人/月 。
10.专护、院护、巡护三种护理服务模式如何变更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建立专护与院护、巡护服务双向互转制度,对经评估确认护理需求等级发生变化的,要根据基本情况变化办理相关手续 。对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评估不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报送商业保险机构确认后,及时办理撤床手续;需要提高护理需求等级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必要时及时转住院治疗 。定点医护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动态评估且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或使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的,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
11.长护险失能评定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和委托人(或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住院病历、门诊就诊记录或可证明失能失智状态的其他材料 。
12.参保职工享受长护险的同时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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