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的,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不能及时提出工伤申请的 。
【2020年南宁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办理材料】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
申请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4)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属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本人工伤情况自述;
(6)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
(7)旁证(工友同事等2人以上对事发经过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在防控疫情期间“容缺后补”,经调查核实后可先下达认定书,其余材料可在15天内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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