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荣成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未婚子女 。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28周岁,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 。未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补贴人数认定为1人 。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政府财政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
(二)租住人才公寓的;
(三)享受其他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助、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已承租公租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的;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已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且已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形的 。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保障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六条补贴标准 。城市特困、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4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 。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学历层级区分上调发放:本科每月5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元、博士每月150元 。
补贴标准随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为三年 。
第十七条补贴面积 。结合区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 。
补贴额度计算 。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
阶段性租赁补贴家庭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学历层级补贴 。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学历层级补贴标准按家庭成员最高学历计算 。
第十八条保障期限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为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各类收入证明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二十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一)特困、低保、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备案证;
4.《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学生在读证明),非共同生活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含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