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表 。申请人所在单位凭申请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
(二)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三)初审及申请公示 。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期间届满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核准登记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核准登记的配租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 。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
第十条 申请区级公租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 。申请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家庭情况核查工作 。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期内承租人离开所在单位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使用公租房的,公租房应予收回 。
第十二条 承租人没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资格 。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和金平区新就业人员取得公租房后,承租期间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腾退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0%计收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300%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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