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三 )


(1)腾退期满未申请过渡期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2)腾退期满申请过渡期但未经批准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3)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 。
不腾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
承租人自愿腾退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止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同时,《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汕金府〔2015〕8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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