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及其双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伤补充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相关经验推荐
- 鄂州各区县社保局一览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社保局在哪
- 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 荆州市异地身份证办理地 荆门身份证异地办理指南
- 荆门计生办地址及联系电话汇总 荆州市沙市区计生办电话
- 荆门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 荆门工伤赔偿标准
- 恩施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 恩施州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实施
- 禹州社保办理地址 禹州市社保局电话
- 禹州社保参保指南 禹州市社保缴费基数
- 河南省禹州市社保局电话 禹州社保缴费指南
- 禹州社保补缴指南 禹州市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