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独生子女政策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 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 , 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 , 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 , 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 所需费用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分担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 , 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 ,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 对独生子女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 因病住院治疗期间 , 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视为出勤 。
二、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 达到规定的年龄时 , 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 , 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 ,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 , 及时沟通情况 , 了解需求 , 提供必要的帮助 。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 , 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
【湖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政策规定 湖南独生子女政策】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 , 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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