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证信函( 二 )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事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设定抵押);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业
第十一条 总管理处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
第十二条 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 , 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检察机关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冲销应收账款 。
第十三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 , 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论处,情节重大者移交法办 。
【存证信函】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