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文件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二 )


本细则所称人均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
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是指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其他镇街无商品房,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文件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和用人单位汇总表;
2.申请人及配偶、同户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承诺材料;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
新就业无房职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证照复印件 。初审无误的,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申报,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住房中心审批 。
(四)市住房中心对用人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2、通过与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等管理部门,以书面查询的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3、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形 。
(五)市住房中心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提交到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提交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信息查询,核对后将核对情况反馈给住房中心 。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内容和程序按照《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六)经市住房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中心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
第十条对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市民,由市住房中心按规定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并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发放期限、动态管理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
第十一条新市民的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补助,累计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比补贴标准低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助 。市住房中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每月统一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
(一)对市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户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的,每户每月赁补贴标准为400元;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上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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