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文件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清单任务落实,增强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73号)和《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烟建住房202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莱州市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
本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本细则所称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具体负责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发放 。各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第四条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4632元(含)
(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在市区范围内租赁住房居住 。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4632元(含)
(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在市区范围内租赁住房居住 。
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首次就业的新市民,取消申请住房保障的收入线限制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年限限制 。对符合我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原则上不纳入新市民住房保障范围 。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
本细则所称市区范围,是指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玉海街以内的区域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