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缴费和保险政策调整 山东医保缴费和保险政策调整文件( 二 )

,缴足最低年限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
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际缴费年限和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时限
原政策规定:职工省内跨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
新政策规定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市间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跨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各地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线上办理 。省内办理关系转移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 。
(五)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调整及规定
原政策规定:每年6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公告发布后,全省各地自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按新基数进行缴费并补齐当年度已经缴纳的医保基数差额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新基数缴纳全年的医保费用,即可享受全年度的医保报销政策 。
新政策规定:各地要自公告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自公告次月起执行新基数 。故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基数缴纳1-6月职工医保费用,(上年度基数3746元,缴费金额为1828.08元),方可享受正常医保报销待遇 。7月份后按当年规定基数进行调整缴费 。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
按规定,居民医保2022年度个人缴费为32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缴费金额为320元,享受医保待遇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的,个人缴费金额为320元,享受医保待遇的日期为缴费后1个月生效;3月1日以后个人参保缴费为930元,享受待遇日期为缴费后1个月生效(今年的过渡期);4月1日后缴费为930元,享受医保待遇的日期为缴费后3个月生效 。参保2023年居民医保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12月;2023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日期为缴费后3个月生效 。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职工医保费(尤其需注意单位需按月及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3月31日缴纳今年1-6月的费用),以避免因缴费不及时而影响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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