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泰安市户籍管理大厅( 二 )


1.居民户口簿;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
4.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注:家庭住址变迁的 , 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网上能核查到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六、回国定居落户
(一)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后 , 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 , 当场办理: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2)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 , 当场办理: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二)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定居落户 。手续齐全 , 当场办理: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七、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 要求恢复户口的 ,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 , 应当向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户口薄;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八、误销恢复户口
(一)因各种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 , 当事人或派出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档案材料 。
(二)公民因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注销户口 , 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 , 公安派出所应留存以下材料 , 经派出所调查核实 , 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 ,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
2.查处地公安机关向原户口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报;
3.查处地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九、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因持有的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迁入的 , 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申请 , 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 , 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
注: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 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十、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一)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 , 刑满释放后 , 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 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地址变迁的 , 应当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手续齐全 , 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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