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 , 有违社会公德等 。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的 , 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的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 , 不予变更姓名 。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 , 16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所长审批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市公安局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 , 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 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重要提示: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 , 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 , 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报县(区)、市公安局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份的 ,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 , 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 , 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 , 错填民族成份的 , 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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