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4年)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 , 第3次申请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岁以下 , 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 , 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 , 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 , 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 ,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派出所可以受理 , 收取复印件 。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 , 双方协商不成 , 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 , 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 , 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 , 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 , 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 , 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
重要提示: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有特殊原因 , 经严格审核 , 可以予以变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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