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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