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喝豆浆进医院,永和大王:她身体不好,喝豆浆要注意什么?( 二 )


本案中,永和大王南京广州路店销售的现磨黄豆豆浆内含有黑色不明物质,张女士食用后自觉上腹部疼痛不适而就诊,根据张女士现有的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病历等,仅有张女士主诉的“上腹部疼痛”,并无张女士身体存在问题的医学诊断,故张女士未能证明其食用涉案豆浆后身体存在严重损害 。
永和大王南京广州路店自愿退还张女士购买豆浆的货款5元,未违反法律规定 , 予以准许 。
综上,法院判决:商家返还张女士货款5元,同时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终审:永和大王被判赔偿消费者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 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按照她前述诉求依法改判 。
张女士提出理由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本人是因喝了早已过保质期的、不合格的、且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黄豆豆浆后 , 出现呕心呕吐、上腹部疼痛等症状,医院诊断证明是急性胃炎,造成谷丙转氨酶超出正常值3倍多 。一审法院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违法,并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
张女士还认为,诊断证明书证明是急性胃炎,一审法院不应该认为没有医学诊断 。此外 , 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存在明显不公 。
今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豆浆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张春玲因案涉豆浆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及费用应如何认定 。
关于第一点争议 ,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
本案中,张女士已经初步举证 。永和大王广州路店对此虽予以否认 , 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双方发生争议后 , 永和大王广州路店并未将案涉豆浆的存放容器中剩余豆浆提取保存,也未对争议豆浆的情状及时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留存,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据此,法院判决门店应退还张女士豆浆款5元,并赔偿她1000元 。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本案中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张女士在纠纷发生当时出现上腹部疼痛不适、呕吐、无腹泻、有发冷的症状,医院经检查,初步考虑急性胃炎 。后张女士经检查治疗,未确诊其他与案涉纠纷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 。
故 , 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应以前述症状及诊断为限 。经审理认定,张女士的实际损失总计为1308.5元,应由永和大王南京广州路店予以赔偿 。
最终 , 法院终审改判商家退还张女士货款5元 , 并各项赔偿共计2308.5元 。

女子喝豆浆进医院,永和大王:她身体不好,喝豆浆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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