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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拆违”代替“拆迁”吗?你怎么看?您好,征收开始后,征收双方会先进行协商 。但在双方协商无果之后 , 征收方为了加快进程,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动起了“歪脑筋”,常常采取“以拆危促拆迁”“以拆违促拆迁”和断水断电断路“五断”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接受由征收方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殊不知 ,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这些情形时,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而应拿起法律的武器 ,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笔者来为大家归纳一下这些常见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应对之道 。
第一种:以拆危促拆迁
家住北方某大城市的陈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现实 。因征收办一直未找陈先生协商征收事宜,而协商事宜一拖再拖,陈先生家周边的邻居陆陆续续都已达成协议搬走 。陈先生一家莫名其妙的成为了该区域的“钉子户” 。
近期,征收办已经在陈先生家外围设立了围挡 。征收办的工作人员还到陈先生家里,告知将对其隔壁房屋进行拆除 。而被拆除房屋与陈先生家之间仅有一墙之隔 。征收方通过“切蛋糕”的方式,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使得该房屋沦为了危房 。
现在陈先生已经收到了房屋管理部门下发的《解危告知书》,陈先生居住的房屋已经成为危房,需要立即停止使用,搬离房屋 。征收办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拆危促拆迁”,即人为地将被征收房屋拆成危房,再以解危排险为名行强制拆除房屋之实 。
征收方这样做的目的一在于逼签以求尽快推进项目,二在于危房的征收补偿低于普通房屋 。普通房屋拆迁时 ,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房屋价值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调换;而对于危房拆迁而言,其拆迁补偿会根据危房的不同等级进行确定,其补偿数额较低 。因此 ,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征收方以拆危促拆迁,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形 。
面临以拆危促拆迁时,大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所谓的危房是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 , 且该类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目前,危房的认定标准有四类,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危房 。同时根据规定只有房屋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权提起危房鉴定申请 。
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 , 也不一定必须要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 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后继续使用;
(3)对于已无修缮价值 ,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
因此 , 安全鉴定作出、解危通知下发后,涉案房屋不一定会被拆除 。广大被征收人应在接到解危通知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就相关的文件提起法律程序 , 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之任之 。
第二种:以拆违促拆迁
王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承包了某村的一块集体土地用于经营,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为经营便利,王先生修建了一些厂房 。2018年该地区开始征收 。由于征收方确定的非宅补偿标准太低,王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之后,镇政府连续向王先生下发了多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未进行过任何调查取证的前提下 , 直接将王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将其全部拆除 。这就是典型的以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的行为 。拆迁方为了实现尽快将土地收回的目的,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之前 , 强制进行拆迁 。这实质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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